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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种结构优化的基本思路

2000-02-1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湖南财经学院刘建民同志承担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1世纪初中国税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理论分析与政策设计》,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该成果充分吸收借鉴西方最新的税制优化理论,对我国税种结构现状进行深入剖析,提出了我国下一步税种结构优化的基本思路。

一、以现实与前瞻相结合的原则为指导,增强税种设置的系统性与科学性。税种设置是税种结构优化的关键性环节,同时也是税制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以往我们在税种设置方面,“就事论事”的作法相当普遍,而对税制的前瞻性重视程度明显不够,从而导致我国现行税制中的某些税种设置具有很大的随意性,直接导致诸税种的整体功能难以协调发挥。因此,我国下一步税种结构优化的重点就是要以现实与前瞻相结合的原则为指导思想,加强税制的前瞻性成分,使其逐步趋于系统与科学。具体来说,一是很有必要对现行税制中的某些税种重新进行审视,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取消一些不适应经济发展走势、负面效应较大的临时性税种,这可称之为“税种的净化”。二是重新认识和界定税种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调控范围,正确把握税收调控的“度”,解决“越俎代庖”的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调控体系应该是市场调节、税收调节、行政法纪调节等的统一体,各有各的特点和调控范围,税收调节不能超越其自身的范围去取代市场或行政法纪的调节而损害整个调控体系功能的正常发挥。三是充分预见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思想,弥补税收在其中的调节空白。税收顺应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是夯实经济基础的必要条件,在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税收应有所作为。因此,以前瞻性为指导,开征一些弥补我国现行税种空白的税种(如环境保护税、社会保障税等)是我国税种结构优化不可或缺的一环,可称之为“税种的造血”。

二、立足于必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基础上,调整与完善我国税种要素的设计。优化税种各具体组成要素是税种结构优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包括各税种的税率、税基、税负、征管等优化过程。它们的实现必然要受到一国既有的经济结构、财政状况、信息需求、征管技术及纳税习惯等因素的制约。因此,这必然存在一个必要与可能的权衡过程。比如,加强税收的经济激励可能会与既存的财政状况相冲突;科学设计税基可能会与信息需求、征管水平相冲突,等等。我国在目前情况下,应依据“拓宽税基——调整税率——改造税种”这一具体思路逐步展开,达到税种要素的完善。拓宽税基主要是通过税目的调整来扩大某些征税范围过窄的税种,如消费税、资源税等。这不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而且在目前有较为迫切的需求。在税基优化、税源较为充裕、财政状况有所改善的前提下,再对某些税种的税率进行调整,实现税率优化,减少税率高低设置不当给经济带来的扭曲,促进经济的发展。通过以上两项调整的成功运行,最后顺利过渡到某些税种的改造,实现税种调控点的转移与力度强化,使各组成要素趋于合理与科学。

三、坚持“先易后难”的基本原则,分阶段地将我国税种结构优化的改革层层推向深入。无论是税种设置上的改革还是税种要素设计的完善,都必须以“先易后难”的原则为总揽,把握全局,逐步推进。具体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稳住全局,微调为主。也就是在2000—2002年期间,在基本保持现行税种及其搭配、税负结构稳定的情况下,对某些税种制度及政策进行微调,以配合目前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服务。第二阶段,创造条件,充实提高。即在2003—2007年期间,对税制中的某些税种进行清理,结合我国税费改革的成功经验,条件成熟一个就改造一个,取消一批税种,开征一批税种,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税种结构体系框架,在这一阶段应充分考虑征管水平的适应度。第三阶段,抓住机遇,全面突破。就是在前两个阶段顺利实施后的前提下,在2008—2015年期间,待我国财政职能实现转换、公共财政基本框架已经确立以及各项配套改革落实以后,税种改革的回旋空间大大拓展,这时可着手对几个主要税种(如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进行攻坚改革,争取使改革一步到位,从而全面彻底地在我国建立起一个扭曲小、激励强、税种搭配合理、税种设计科学的税种结构体系。需要注意的是这三个阶段体现了我国税种结构优化的近、中、远期目标,具有层层递进关系,切不可冒进,否则不仅会增大改革的成本与风险,而且也会影响最终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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